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代表建議,反間諜法應賦予公安機關等部門相應的工作職權。
  草案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此外,草案第二章對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也進行了規定,明確辦理間諜案件的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由國家安全機關行使。
  對此,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李江建議,反間諜法草案還應賦予公安機關等部門相應的工作職權。他指出,草案第三條雖然對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有規定,但是在第二章中,反間諜工作的職權只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這裡就有一個職責和權力不對等的問題了。”李江說,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出台的,但是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以及間諜和反間諜鬥爭形勢的變化,在現實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內外職能已相互交叉,公安機關負責的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也涉及到很多境內外的勾連。因此在實踐中,這些年來,內外職能兩家都可以交叉。
  “特別是還要看到,從全國絕大部分地方來說,國家安全機關的機構設置只到了地市一級,而許多國防工業企業和國防安全設施都處在偏僻的縣以下區域。所以草案第二章中許多條款的職權規定也應賦予公安機關。”李江強調說。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現在各個社會領域的間諜犯罪活動都非常猖獗,犯罪內容的外延也在日益擴張,偵查任務非常繁重,而基層國家安全部門案多人少,完成反間諜工作的困難非常大,所以有些案件還應當由公安機關擔當,這樣才能保證辦案的需要,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安全。
  王乃坤委員則指出,草案對國家安全部門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反間諜工作中安全部門是主責,其他很多單位也都有反間諜任務。此外,在反間諜工作中,公民應做什麼也要進一步明確。
  (原標題:須明確各部門相應工作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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